法官为什么会超审限
法官超审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审判工作与审判力量失衡
法院收案逐年增多,审判方式从书面审转变为100%开庭审理,制作法律文书的要求也增加,这些变化导致审判工作任务加重,而审判力量未能及时动态调整,造成部分案件难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法官程序意识不强
一些法官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注重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审限意识不强,认为程序上的拖沓影响不大。此外,审判缺乏计划性,前松后紧,导致案件在临近审限时才报批延长审限手续。
案情复杂
有些案件情节复杂,承办人员难以在审限内查清事实和作出结论,或者当事人久传不到,这些客观因素也导致案件难以按时审结。
立法方面的原因
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没有变化,尽管增加了刑事简易程序和其他一些例外规定,但这些规定对于中级法院来说仍不足以解决实践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如多被告的集团案件等。
再审案件超审限
再审案件流转程序多,时间长。再审审限从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立案庭下达再审决定书后需要向当事人送达和移送卷宗,这个过程短则一个月,长则数月。法律对这段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再审案件超审限。
审判力量不足
审监庭在审判人员结构方面存在人员少、年龄大、学历低的问题,难以应对逐年增多的抗诉案件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导致案件多、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
缺乏有效的监督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案件超审限的责任追究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法院内部对该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少惩罚性规定,导致监督不力。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导致超审限,例如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证据等,这些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隐性”超审限
部分法院通过延长审限、转化审理程序、中止诉讼等“技术处理”使实质上超审限的案件在形式上表现为不再超审限,从而出现“隐性”超审限案件。
综上所述,法官超审限的原因主要包括审判工作与审判力量失衡、法官程序意识不强、案情复杂、立法方面的不足、再审案件流转程序多、审判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提高法官的审限意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立法规定、加强监督和惩罚机制等多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