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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和成文法区别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29 09:37:03    

粗浅论法,成文法、判例法的模糊边界

一般来说,立法分为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之后又跟进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一般认为英美是判例法,而法国、中国是成文法。区别也很好理解,判例法法官找过去判例,成文法法官找法律条文。所以,前段时间关于某地游街的问题,的确触碰了我国司法领域的敏感神经,从成文法的角度看,既然最高院已经明确了不能游街,同时如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民法名誉权概念的确立,所以激起了部分司法专家的反弹是可以理解的。

但我们本条内容并不是围绕这个事件,而是讨论,我国是成文法吗?其实不完全是,高法会集中一些案例汇编,也会通过案例来弥补成文法领域的不足。毕竟条文是死的,案例是活的,在对条文理解上,各个法官需要有职业判断,这个判断会体现出参差。比如前段时间《童话大王》的郑渊洁就抱怨过,同样一个商标诉讼案件,裁定结果各不相同。所以判例作为补充,是能够很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也可以缩小法官职业判断的弹性空间。

同样的,英美是判例法吗?也不完全是。比如《萨班斯法案》,在安然之后,美国证交会权力在增加,他们也在摆脱判例法,判例法的问题,就在于处罚决断都在法官,且对于新发生的问题,往往缺乏判断原则,比如对于新经济,判例没有遇到过,那么只能去找类似的判例,往往延误了处罚,也经常有牵强附会的判例,所以监管部门通过成文法,提前对企业资产进行冻结,也通过成文法,去制定一个判罚的总原则,遇到新事物,补上法案,就能够提前做出判断。

所以,司法执法的关键,既不是中国国情,也不是惩戒威慑,关键是适合当下,能够拿出结论,既不能拘泥于条文,脱离了现实情况,也不能将现实埋没于案牍之中。

然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是怎么断案的?

中国古代有三套司法体系:

其一、儒家。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君为臣纲。三纲五常,比如海瑞断案,海瑞大清官,其断案也是遵照这个标准,儿子一般告不赢父母,弟弟一般告不赢哥哥,老婆一般告不赢老公。搁在现在,女拳分分钟锤死海瑞。要承认历史局限性,海瑞虽然是大清官,但其不是按照当前标准来定的。在中国明朝某个阶段,还存在士大夫统治的问题,而史学家对历史人物的评判,一直就是以儒家标准。诸如王莽,阎立本在画皇帝的时候,就没有说过他是皇帝,因为王莽是儒家的历史污点(王莽执政理念是恢复周礼)。

其二、律法。起于韩非子的法家,一直有市场,《秦律》、《大明律》、《大清律》。但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家在儒家之后。所以法大不过人情。这也是古代和现代社会的区别。我们历代是有成文法的。

其三、判例法。最著名的,就是朱元璋《大诰》,什么剥皮萱草之类的酷刑,都在这部著作里面。这是为了老百姓能够看懂,从而破除了士族大夫对法律的解释权。中国古代帝王,也只有朱元璋那么注重发动老百姓来监管官吏。不过朱元璋也好心办坏事,毕竟杀人的确是有点多,杀的官员很多也不是贪官。《大诰》的目的是让老百姓举报,不过,明代大多数案件,起于御史台和亲军都尉府(锦衣卫)。

实际上,现代社会更加崇尚法治精神,有些做法觉得不妥,不是因为他的初衷好坏,也不是因为什么国情,而是因为一旦跨出一步,就会有示范效应。法律和科学的关键,在于有边界,而古代,法律是没有边界的,士大夫和皇帝拥有中国古代法律的最终解释权,所以,古代有法家,但没法治。现代,是法治社会,中国法治社会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数十年才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期间也走过弯路,所以中国当前法治成果需要各级老百姓和执法者共同维护。法治来之不易,望大家倍加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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