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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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18:5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减免政策,例如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政策可能随法规的更新和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