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怎么结算
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主要依据合同中的约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固定总价合同
定义: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固定的总价,这个价格通常是基于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计算得出的。在结算时,原则上不允许有增加内容,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的条款约定或者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设计变更等。
结算方式:
结算价通常是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加上合同总价。
结算时,需要核实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变更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若实际完工量达到整体工程的94%时,会将其视为已完成100%进行结算;若实际进度达到了106%,则应对其进行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固有价款加上1%的比例来确定最终的结算额。
固定单价合同
定义: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是每个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最终的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
结算方式:
结算价等于工程实际发生量乘以单价,加上其他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而工程量则根据竣工图体现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入结算。
总价合同的结算审计
确认合同条款和约定的结算方式:总价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单等文件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确认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变更单的准确性:需要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确认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在结算中需要核实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变更单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要求。
确认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总价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工程变更的费用等。
确认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支付的条件和要求。
确认结算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在结算中需要核实结算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确保结算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和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建议
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总价合同时,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结算方式、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等方面的约定,以确保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及时沟通和协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工程量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处理。
保留相关文件:在结算过程中,应妥善保留所有相关的变更文件、签证单、施工图纸等,以备后续审计和结算的需要。